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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各分支机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有关国家现行法规和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包括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下属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一章  分支机构设置的原则和程序
    第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充分考虑本行业整体发展和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会员单位减少重复参加分支机构活动,有利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原则,逐步推进按产品类型调整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设置的程序,由总会秘书处研究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或撤并,与分支机构设置程序相同。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负责制,分支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分支机构理事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五条 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资格:
    (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行业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在本行业具有领先地位或具有重要影响。
(二)为本分支机构中的总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单位,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也可由总会秘书处兼任。
对于没有挂靠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可调整挂靠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副理事长以上单位,过渡时间不超过自本办法实施后的1年。如不能如期完成,将由总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换届,或纳入总会秘书处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副理事长单位的资格和构成
    (一) 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行业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在本行业具有领先地位或具有重要影响。
    (二)主要由本分支机构中的总会常务理事单位(不小于40%)或理事单位担任,且二者的单位数不得小于副理事长总数的3/4。
    对于尚不符合本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调整。如不能如期完成,将由总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换届。
    第七条  分支机构理事单位资格
   (一) 为本行业的骨干企、事业单位或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并对行业协会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
    第八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单位数量与构成:
    (一)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总数不超过会员单位的1/3。
    (二)分支机构理事会领导构成:理事长单位1名,副理事长单位总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但不得少于4名。
    第九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单位差额选举方式产生,选举办法如下:
    (一) 分支机构换届由总会秘书处征求分支机构理事以上单位意见,协商产生分支机构理事长候选人和换届方案,由分支机构报总会,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按程序产生。
    (二) 新建分支机构由总会秘书处书面推荐分支机构组建筹备组,由筹备组提出分支机构理事长候选人和理事会组建方案后报总会,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按程序产生。
    (三) 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按照分支机构换届方案由新一届分支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一般应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单位其他领导人)出任。
    第十条 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的义务
    (一) 积极支持该分支机构秘书处开展工作,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二) 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室、专用国内直拨电话等;
    (三) 每年为秘书处提供不少于2万元的分支机构活动经费;
    (四) 为分支机构秘书长参加总会召开的相关会议、开展与分支机构工作有关的活动等提供方便。
    (五)为分支机构秘书长提供待遇原则上应与本单位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相当。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为分支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原则上设在理事长单位。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建立
    (一)分支机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理事长提名,报总会秘书处审批后由分支机构理事会任命(或聘任)。
    (二)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分支机构理事长审核后聘用。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理事会任期每届四年,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连任二届到期后,如有超过75%的会员单位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赞成,可继续连任。
分支机构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对于连续多次获得“优秀分支机构荣誉”的分支机构秘书长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及其他理事会成员单位因本单位人员变动可相应调整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并报总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接受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理事会领导。总会秘书处受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理事会委托,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围绕本行业的发展开展行业服务工作。分支机构不再另行制订章程,但要根据《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制订相应的《工作条例》(包括:总则、业务范围、会员单位、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条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和附则等)。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由本分支机构秘书处或分支机构组建筹备组研究起草,并提交总会秘书处审核,经分支机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总会秘书处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审批新申请入会单位的会员为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上报总会秘书处备案,按总会秘书处规定的统一格式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后正式生效。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未进行备案的会员单位视为无效,该分支机构将不能参加“优秀分支机构”评选。
    分支机构审批退会的会员单位需报总会秘书处备案,并在《中国重机通讯》及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进行总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由分支机构理事长和分支机构秘书长签字的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总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定期表彰“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先进协会工作者”和“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工作积极分子”,推荐表彰人选包括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单位及个人、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秘书长提名,经本分支机构理事长(理事会议或采用函审方式)审核同意,经本分支机构理事长和秘书长签字,连同被推荐表彰人选的主要事迹材料,报总会秘书处综合评议核定。
    以分支机构名义表彰的年度先进人选,由分支机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定期表彰“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先进会员单位”候选单位由分支机构秘书长提名,经分支机构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可以结合行业活动或采用函审方式)审议通过,连同被推荐表彰会员单位的主要事迹材料,经本分支机构理事长和秘书长签字,报总会秘书处综合评议核定。
    以分支机构名义表彰的先进会员单位,由分支机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定期表彰“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优秀分支机构”。表彰工作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由总会秘书处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程序。
    (一)分支机构在届期满前三个月按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向总会秘书处书面报送换届报告(包括换届方案和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备案表应经本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分支机构以总会秘书处核准意见为依据召开换届会议;
    (三)换届大会由总会秘书处派人主持;
    (四)换届结果及分支机构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名单以正式报告报送总会秘书处审核批复。
    对于不按本规定进行换届,将视换届工作无效并将更换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和分支机构秘书长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分支机构必须按总会秘书处要求进行整改;如仍不能履行职责的,在总会秘书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理事长单位因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调整的;
    (三)三分之一会员单位或三分之一理事单位要求换届的;
    (四)违反《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不能履行会员单位的义务或使协会工作产生重大失误的。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财会制度。已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并由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总会秘书处设置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未设置独立账户的分支机构必须挂靠理事长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在其账套中设置专用的往来账项。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做到原始凭证合法或合规,支出审批手续齐全,记账凭证规范,账簿健全,报表真实。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执行《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收取会费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所有收费均不得使用该收据。
    分支机构收取经营性费用时,可由总会代开税务机打发票,该收入由对应分支机构使用,如为赞助费必须附有赞助协议。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按《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费额度上交总会秘书处,集中用于总会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补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填报统一格式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经费收支表和会费收缴明细表,见附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报总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理事长、秘书长离任或换届,均应办理财务审计和交接手续,向总会秘书处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交接文件须经总会秘书处监证。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分支机构,将由总会秘书处上报总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处理。如涉及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分支机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下属的专业性二级机构,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在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授权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并对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负责。
    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主办或独立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会,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加入国际组织。
    分支机构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法人单位联合主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应向总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举办。
    分支机构面向社会主办或承办除展览会外的其他活动,应向总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举办,但不包括主要面向分支机构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规范使用该分支机构的全称,不得省去“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或“中国重机协会”,不得使用易产生歧义、误解的简称,如在分支机构全称或简称前加“中国”。
    第三十四条 根据外事活动统一归口的原则,分支机构凡需以总会或分会名义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技术交流等活动,应事先征得总会秘书处同意,并由总会秘书处统一上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办理出国组团审批手续。
    对于违反有关外事规定的,按违反外事纪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能再设置下一层次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08 年9月15日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函审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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