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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破碎粉磨设备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2年6月20日经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破碎粉磨设备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破碎粉磨设备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破磨专委会的名称为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破碎粉磨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破磨专委会)。
第三条  本破磨专委会是从事破碎粉磨设备的生产、科研、设计、教育、配套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全国性社团组织,是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破磨专委会按照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处理一切事务。
第四条  本破磨专委会在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重机协会)的领导下,以维护行业和企业利益;为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行业和企业不断发展为宗旨,在行业和企业领域中开展各项有利于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活动和工作。承担中国重机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以服务为宗旨努力完成总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好破磨专委会的各项活动,促进行业和会员单位的不断发展。
第五条  本破磨专委会接受中国重机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破磨专委会秘书处挂靠在理事长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破磨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落实中国重机协会理事会决议及年度工作安排,将总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列入本破磨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调查掌握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协助中国重机协会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重大决策,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工作,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 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联合行业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以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四) 管理好破磨专委会信息网站,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宣传产品、树立本破磨专委会的形象;
(五) 围绕专业特点开展产品市场开发、调剂企业间产品需求,交流企业管理经验;
(六) 积极参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理竞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加入本破磨专委会时,必须事先征得中国重机协会同意,不吸收地方性行业组织和外资企业代表处为会员。
本破磨专委会企业会员单位,必须在本地区内有一定影响力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产品以及产业均要与本行业密切相关;
第九条 企业入会可以通过会员推荐或自行申请,本破磨专委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总会审批后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会员单位在破磨专委会内同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参加破磨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会员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擅自不参加活动的,将按自动退会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和选派一名破磨专委会联络员、网站管理员。
第十二条 中国重机协会的会员单位参加本破磨专委会,理事会不再履行入会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 由中国重机协会授权本破磨专委会秘书处颁发统一的《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破磨专委会在总会的领导下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破磨专委会设秘书处并负责破磨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长单位的资格及义务: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威望、较大影响力和组织能力,并在总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企业。
(二) 理事长单位应积极支持破磨专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为秘书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活动经费补贴。
(三) 要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办公用品及通讯工具。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单位的资格和数额构成比例:
(一) 为本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
(二) 在总会任理事单位职务以上的单位应优先推举。
(三) 在总会任职理事以上的单位所占比例不小于3/4。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为本行业的骨干企、事业单位或具备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破磨专委会会费收取标准:
理事长单位:10000万元
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
理事单位:3000元
会员单位:1500元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
(一)破磨专委会设专业财会人员。理事长单位派专人负责财务管理,财务收支由理事长审批办理。重大项目和大额活动费用支出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理事会定期对破磨专委会组织财务审计。
(二) 每年的会费收缴情况和财务决算情况,在年度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六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中国重机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本破磨专委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中国重机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破磨专委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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